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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民法下,起訴離婚須具備法定事由,常見條件包括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、惡意遺棄、重大虐待或不堪同居之事實,以及婚姻關係已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。
本所專門處理子女監護權爭取,在台灣民法下,爭取監護權勝訴的關鍵,在於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」。 法院會綜合評估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、經濟狀況、生活環境、教養態度與身心健康情形,並重視主要照顧者
台灣《民法》近期修法,針對離婚制度進行重大調整。根據2025年行政院通過的修正草案,若夫妻在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,任一方皆可向法院訴請離婚,無需再證明對方有過失。此舉旨在反映婚姻實質破裂的現況,避免當
本所專門爭取子女監護權經驗豐富,若配偶一方死亡,根據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將由尚在世的另一方—即另一位父母依法繼承。
在我國法律中,配偶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部分,具有受憲法與民法保護的地位。當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外遇,導致婚姻破裂或配偶感情受損,受害方可依《民法》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