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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外遇可以要求什麼賠償?|台南法律事務所|南區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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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與侵害配偶權求償訴訟

在我國法律中,配偶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部分,具有受憲法與民法保護的地位。當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外遇,導致婚姻破裂或配偶感情受損,受害方可依《民法》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
法院實務見解認為,第三人若明知對方已婚,仍與之發展親密關係,即屬侵害配偶權,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賠償金額依雙方婚姻關係、外遇情節、造成損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。

實務上,賠償金額從數萬元至百萬元不等。此制度旨在維護婚姻倫理與家庭秩序,也提醒第三人應尊重他人婚姻關係,避免觸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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