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敗訴要負擔對方律師費用嗎?|台南法律顧問|南區法律顧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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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,一般情況下,法院判決敗訴方僅需負擔訴訟費用,如裁判費、送達費等,並不需負擔對造的律師費。也就是說,勝訴方所聘律師的費用通常無法請求敗訴方償還。

此制度是基於訴訟平等原則,避免當事人因畏懼高額律師費用而放棄訴訟權利。不過,例外情況如契約明定一方敗訴須負擔他方律師費,或惡意訴訟情形,法院得酌情判決支付部分律師費。

此外,智慧財產案件等特定類型案件,依相關法規,法院可命敗訴方支付合理的律師費。總體而言,除非有特殊約定或法律依據,台灣法律原則上不強制敗訴方負擔對造律師費,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與經濟負擔平衡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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